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重大修繕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 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重大修繕之決議,應 …
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因震災毀損,依本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受損建築物之整建、維護或 修繕補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受損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 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應有之比例 。
…評議地價補償之。 區內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所需用 地。 受災戶申請配售新社區所得之土地面積,應依受災戶災前原建築樓地板及 土地面積之比例,分等級讓售。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 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以其災前原有整筆建築基地移轉 於政府,以抵充其依前項申請配售土地應繳之金額,其價值以災前正常交 …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建築基地 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 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 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 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但公寓大廈原地重建, 無法於震災發生時起三年內達成協議進行重建,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 得延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止。 二、前款房屋就地重建或其建築基地與公有土地交換重建者,於重建期間 …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原地重建,經不同意重建決議或同意後不依決議 履行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或建築 物拆除後,經不參與重建之土地共有人出讓其應有部分,並經金融機構核 放融資貸款於該受讓人者,得由內政部辦理對該承辦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第一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定辦理利息補貼之原購屋貸款,於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 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該條補貼之利息及依該 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 公寓大廈原地重建採都市更新方式重建時,為達強震區耐震規定,得由政 府融資鼓勵以鋼骨為之。 前項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 七、補助政府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所需之費用。 八、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九、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十、文化資產之修復。 十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二、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 十四、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所為之鑑定, 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
…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應將既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前項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由內政部定之;其提撥金額、方 式、移交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定之。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 住宅,其承購人積欠管理費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室外基地臺。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臺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第一…
…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
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
…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