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 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 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 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 並向法院陳報。 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 進展作成報告…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得指 定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之監護…
…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有 關機構調查,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觀察其監護,於必要時 應向法院提出觀察報告及建議。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代行監護權人、第四十條所定之監護人、生父認 領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對監護權行使意見不一致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項寄養家庭之遴選、審核、輔導、評鑑、獎懲及收費等事項之規定,由 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 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 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 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 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 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 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
…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一、該行為人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直系血親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 三、被害人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 四、被害人曾獲法院核發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民事保護令。 五、被害人因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
…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
…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