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跟誰?監護權怎麼判?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家事類・親權酌定
家事聲請狀・酌定/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範本
離婚後親權未約定或談不攏(酌定),或原行使方未盡義務(改定),向法院聲請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家事類・兩願離婚
離婚協議書範本
夫妻兩願(協議)離婚的書面協議,涵蓋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與財產分配;須二位證人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始生效
家事類・裁判離婚
民事起訴狀・裁判離婚範本
配偶不同意協議離婚時,依民法第 1052 條之法定事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並得合併請求親權、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家事類・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協議書範本
離婚或分居父母,就未同住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接送所為之協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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