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 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 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 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 並向法院陳報。 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 進展作成報告…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得指 定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之監護…
…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有 關機構調查,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觀察其監護,於必要時 應向法院提出觀察報告及建議。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代行監護權人、第四十條所定之監護人、生父認 領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對監護權行使意見不一致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項寄養家庭之遴選、審核、輔導、評鑑、獎懲及收費等事項之規定,由 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 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 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 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 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 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 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
…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一、該行為人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直系血親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 三、被害人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 四、被害人曾獲法院核發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民事保護令。 五、被害人因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
…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
…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 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止親權 、監護權,或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夫妻同居之訴時,始得為之。如上 開條件尚未成就,法…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 三、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 四、其他認有輔導必要。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保護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 四、與病人涉訟或有利益衝突。 五、執行保護職務之體力或能力不足。 六、拒絕或未能配合執行保護職務,經精神照護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而未改善。 七、侵害病人權益或有其他足認其…
…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財產事件。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 六、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由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慈善、宗教、文教、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經立案之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三、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指對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 五、志工:指民間團體於家事服務中心所運用從事諮詢或關懷服務之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