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在預算執行期間,因市況變動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 增加營業 (作業) 之收支,列入年度決算辦理。但增加之管理費用,應依 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水利主管機關為因應重建期間公共給水所需,得徵用水權,其補償標準如 下: 一、對農業用水之補償: (一) 對農田水利會之補償:以被徵用灌溉用水渠道與建造物維護管理費 、水庫營運調配分攤費、替代水源取得成本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 加之管理費用等計算。 (二) 對農民之補償: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之面積為限,比照水旱田 …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 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如債權人於前項分配表達到後三日內向管理人異議者,管理人應即報請執行法院分配之。 第一項收益,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酌留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命管理人支付之。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
…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 管理費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 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該設施管理費當年度各月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逐筆繕造所收總價金及管理費清冊,並於每…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三、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 四、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未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私…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及運作等行政與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事項之支出。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應設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 住宅,其承購人積欠管理費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