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財產,應以支付未成年人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為未成年人 利益之必要費用為原則。
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 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 時 ,亦同。
主管機關為瞭解未成年人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情形,得通知監護人提供相關 資料,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由拒絕提供財產管理及支出情形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稽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犯罪嫌疑者,主管機關得移請檢察機關偵辦: 一、監護人編造之財產清冊虛偽不實,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核者。 二、未成年人之財產持有人或管理人,隱匿未成年人財產、拒絕交出財產 或所交財產不足者。 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有不當情事,或依第一項規定受專 案列管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本…
信託受託人對於未成年人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有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 由,主管機關得協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及第三項規定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法院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 應儘速酌定適當之方法。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或保全處分前,宜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 年調查官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百二十二條、第 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 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 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
法院依職權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當事人對於第一 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 裁判聲明不服,如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
…悉: 一、對少年個人資料及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應予保密。 二、對修復程序期間非公開進行之討論,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參與修復程序以外之人揭示相關訊息。 三、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該子女之民族別應與其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同。 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
…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註銷其民族別。但依第四項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提出前項之申請時,如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註記民族別之未成年子女,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 當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之民族別,提出註記之申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訪查未註記民族別者之民族別,戶政事務…
凡中華民國人民,因其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書。 前項國籍證明書,每人領取一本,永遠收執,其未成年之子女,得於父或 母之證明書內附載姓名年齡,俟其成年後,再另行申請核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
… 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 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監護、輔助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資料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四、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 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及…
…、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一、污損之證書。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二、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