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型確定者。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型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 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未成年人。 七、其他具體之重大事由,足認其不適宜擔任仲裁人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有辨別事理能力,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所稱同居人,係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而言;所稱受僱人係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而言。 前項所指有辨別事理能力,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 送達之訴訟文書由同居人或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規定: 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之資料,彙整每人一冊,編號保存。 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前項資料,應影(列)印加蓋與原本相符之章戳,列冊供人查閱。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本總廠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
…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 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
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 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調解行為時,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委任書。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 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按下列之順序。但死亡者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者,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得繼…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不在學。 三、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之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結婚。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 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五、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未逾二年有效期間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六、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可證明書。 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十年,時限屆滿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船員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應於其返回國內港口後七日內申請換發。
…外終止而不能即行返回臺灣地區時,雇用人應事先以書面開具理由,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員姓名、年齡、出生日期、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未成年船員須經法定代理人許可簽約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通緝中者 。 二、曾犯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者。 三、經註銷操作證未滿三年者。 四、未滿十八歲或已逾六十五歲者。 五、有不適飛行活動疾病者。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由請操作證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前項紀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復健計畫、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 第一項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儲存者,應確保電磁儲存裝置之資安管理及資訊安全。 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逾保存期限紀錄,得予以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者,其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費用補助,以罕見疾病病人為申請人;病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為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費用補助,由診治之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費用補助,以經評定為區域級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創作人應依管理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一份,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三、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一份。但有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免附。 五、未成年人應另附法定代理人之一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