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 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補…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警政署辦理反恐專案涉嫌外僑 之偵監。 三、執行重要國、外賓蒞臨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之規劃與執行。 五、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六、大陸船員監護及服務工作(和風專案)。 七、外事警察考訓與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
…實之證明文件。 二、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 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監護、輔助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資料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收養、監護、輔助…
…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認領、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惟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 ,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及早發現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必要時,得移請 當地有關機關辦理兒童身心發展檢查。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 人,應予適當之諮詢及協助。該特殊兒童需要早期療育服務者,福利、衛 生、教育機關 (單位) 應相互配合辦理。經早期療育服務後仍不能改善者 ,輔導其依殘障福利法相關規定申請殘障鑑定。
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 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回管 教,並副知主管機關。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任。 (二)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附設…
輔導或安置計劃應取得殘障者本人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其不同 意時,得申請變更。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成年,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
…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 三、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 四、其他認有輔導必要。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