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
油症患者涉及本條例之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油症患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左: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 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警察分局接獲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 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派遣第三條之專責人員到 場協助處理。
性侵害被害人有法律扶助或心理輔導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予協助處 理,或協調相關機關、團體協助辦理。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