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但需要打官司,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
訴訟類・小額訴訟
民事起訴狀(小額訴訟)範本
10 萬元以下金錢請求的小額訴訟起訴狀,程序簡便、可不委任律師
訴訟類・委任狀
民事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範本
當事人委任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文件,應於最初訴訟行為時提出,並載明有無授與特別代理權
訴訟類・刑事再議
刑事聲請再議狀(不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範本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檢察署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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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六、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收入,於會計年…
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 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四、推廣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之教育。 五、受理機關(構)、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 六、推動與法律扶助、弱…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付、給付、酌增、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基金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四、言詞法律…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 前項施行範圍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變更原准許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分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分會認扶助之種類或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依扶助律師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變更足以影響受扶助人之權益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 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