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為防止中小企業受業務往來企業倒閉之牽累而發生連鎖倒閉,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產業同業公會,設置或聯合設置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對因此發生週轉或業務困難之中小企業,提供特別融資之信用保證。 互助保證基金設立初期,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助之。
…清應 納金額或實物者。 三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住址不明,而移送文件未記載財產之種類及 名稱暨所在者。 四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 五 公司行號已倒閉,又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住址不明者。 六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遷移新址不明者。 前項情形,經移送機關報明確無財產,或所報財產依法不得供執行,或逾 期不報者,應發給執行憑證。 前項執行憑證,應載…
當舖業因故歇業,應將質物造列清冊,詳敘歇業原因及資產負債情形,擬 具清理計畫,連同原領營業許可執照,於三十日前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公告之。 當舖業如因故停業,應於十五日前敘明理由,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核准停業登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報時,應嚴密監查其帳冊有無 詐欺倒閉情事。
…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預防勞資糾紛、罷工、怠工及倒閉、歇業、停業等情事之發生,因其發生而影響網路系統之生存及正常運作之虞者,應妥速解決及消除,並及時通知財政部及連線用戶。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前項情事之消弭、解決,必要時,得請求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協助。
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工業區管理機構得停止徵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 一、經法院查封者,自查封之次月起。但有積欠時,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追 繳或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二、工廠倒閉已無人管理者。 三、經核准歇業或停工者。 四、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因糾紛訴訟未判決確定者。 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於停徵原因消滅之次日起重新開徵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
…辦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之支出。 五、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六、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發展地方產業所需之支出。 七、捐助於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之支出。 八、補助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與高附加價值產品有關產品及市場開發之支出。 九、補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或移轉新技術之支出。 十、協助中小企業融資所需利息補貼及相關支出。 十…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