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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二、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貨幣流通與匯兌之區域及人民債權之行 使,債務之履行,加以限制。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 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 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