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力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力供需之預測及分析事項。 三、關於人力發展措施之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人力資源專案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工資、生產力及就業市場機能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業者之就職、退職、受雇、解雇、及 其薪俸、工資加以限制或調整。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 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 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用。其應繳納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 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倍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三十計,依差額人數乘其之二倍計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而無正 當理由拒絕僱用者,依其拒絕僱用人數計算之。 前項應繳納之代金,經限期繳納,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