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 三、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法院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 應儘速酌定適當之方法。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或保全處分前,宜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 年調查官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