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
…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 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資遣費、退職金及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依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之撫卹金得含依前項結清年資之給付金額。 工商團體已提列會務工作人員之退撫準備基金足以支應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前會務工作人…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 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 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併計算,合於支 退伍金者,未逾半年,以半年計,合於支退休俸者,逾二十年或十五 年後,每增加一年,依規定加發其給與,不足一年以一年計。 二、曾任軍用文職者,其年資除已發退職金或資遣費者外,得併入軍官役 年資內計算。 前項第一款軍官、士官年資合併計算,其軍官年資已滿二十年者,士官年 資,准依志願選擇併計支領退休俸或另依士官退除給與規定支領退伍金。 但軍官、士官年…
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
…退休給與:指軍職之退除給與或公教職之退休給與,其項目如下: (一)軍職:退休俸、退役俸、大陸半俸、退伍金、贍養金、生活補助費、遺族半俸、退伍金餘額、就養補助金、一次退(除)役金、終養金、資助金、資遣費、退職金。 (二)公教職:一次退休(職)金、月退休(職)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一次退職酬勞金、月退職酬勞金、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 五、自謀生活者:指年逾五…
依本辦法申請離退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人員)之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加發給與及勞保補償金,自離退人員離退生效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 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如有不足支付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事及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之。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離給與者,再任事業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給與最高基…
…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及所具學歷核敘薪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