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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