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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充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3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期限不可以超過1年,因 此以3,000元折算1 日最為妥適)之折算標準。 ㈤宣告緩刑的理由: ⒈被告不曾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有法 院前案紀錄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 文 鄭振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150條 之罪既以「聚集3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同解釋,故 於主文記載不另載「共同」字樣,併此說明。 ㈦爰審酌被告A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恩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 附表編號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本應扣除已執 行完畢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故對於受刑人尚無不利,一 併說明
。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所示之 處罰。 四、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 五、依社
第 1項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移送人所有而供其違反社維法所用 之物,爰依社維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六、依社維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