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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8號 原 告 黃詩怡 居苗栗縣○○市○○街0巷0號 兼訴訟代理 人 方世樑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林詩詮 聲請人因遺失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水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大葉開發股份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沈仕昌 代 理 人 沈逸君 聲請人因遺失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富台
所示。 四、末按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 。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此,本件暫時處分於聲請人收受送達 後,即生效力,毋須待暫時處分確定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黃俊翔 訴訟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温廣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婷方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劉芸彤 相 對 人 劉勝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勝閎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大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釆燕即隆鑫工程行、黃郁洧即三確企業社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梁耕銘即梁一峰之繼承人 梁耕榕即梁一峰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5年3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