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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至被告盜匪所得之財物,其中被害人丁○○之皮包一只(內有國民身分證、汽車 駕駛執照、機車駕駛執照、機車行車執照、華信銀行信用卡、水上鄉農會金融卡 各一張及合作金庫金融卡二張),業據被害人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並依所犯罪之性質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 已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於假釋期間再度無故持有制式手槍彈,嗣 並持以危害他人,顯有為預防矯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理由欄二、第八行「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之後,應接連補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