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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九二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欄內關於「許棕烗」,應更正為「許棕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再被告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可證,被告現 已賠償被害人中驛公司,亦據中驛公司代理人魏志松陳明在卷,本院認被告受此 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五 號),本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沒收物,分別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 備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及「被告乙○○、丙○○均僅 係受僱,且前未曾受刑之宣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 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外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