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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愓。 三、至於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七七七金美滿彈珠台」二台(含IC板貳塊)、「鐵 達尼號小瑪琍彈珠台」一台,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六百元為賭檯上之財物,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按,渠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武士刀 一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 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四十七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
所示之刑,並依前開條文及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就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 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 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