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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能 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能 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
所示,以示懲儆。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三 顆及賭資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所示,以示懲儆。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三 顆及賭資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