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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思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施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政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昱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蕭寶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士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黃顯淳即黃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李姫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郭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羅妤晴即羅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江良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曾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柯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