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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 ,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 ,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
。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經此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惕來茲。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經此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惕來茲。 四、
所示之刑。又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 八顆及賭資二千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
所示之刑。又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 八顆及賭資二千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正雄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