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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芊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嘉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蔣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 債 務 人 陳志偉即陳志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若冬即董淑敏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三立興保溫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