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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2年12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0年3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1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3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4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4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月5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 項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 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