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陳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趙文章 債 務 人 陳恭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
。又清算人應待上 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 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于仲魯 債 務 人 蔣永年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賴妙琴即賴靜嬅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4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易鋒 債 務 人 莊博欽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