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2、3項所示。 五、又聲請人雖同時聲請由林○○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然由民法第15條之2之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 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 第1113條之1規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專 許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李碧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顏照晃 被 告 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斗農產運銷股份 有限公司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許芬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132元,及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榮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182,151元,及自民國1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施慶宗 上列債權人施慶宗因與債務人謝詠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 慶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豪尚品遊憩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彭俐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922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曾秀梅 卓岳榮 上列聲請人吳曾秀梅等人因與相對人何守梅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韋嘉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楊平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 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發票人在交付本票時,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均記載完成 ,即應認系爭本票已屬有效票據。至發票人簽發系爭本票時 ,固於受款人欄填載自己之姓名
。另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王唯任部分既 獲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未執行證明書,揆諸首揭規定,此部 分原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惟因聲請人所提供擔 保金係為相對人3人提供擔保,無從切割,遂裁定如主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