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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709元,及其中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莊玥珠(原名莊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3,93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0,529元,及其中本金2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2,230元,及其中本金1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黃澤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8,298元,及其中本金3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袁尚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8,598元,及其中本金1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92元,及其中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蔡發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660元,並賠償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吳英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590元,並賠償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伍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6元,並賠償程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李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80元,並賠償程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王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940元,並賠償程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債 務 人 吳賽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80元,並賠償程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CH368715),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TH008507),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TH853259),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