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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雍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李仲記營造廠有限 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6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6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7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川精密複材股份有限公司、戊○○、丁○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