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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捌萬柒仟捌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