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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1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陸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