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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伍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零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陸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