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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零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參仟參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 玖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 肆萬零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玖萬零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肆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