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1,458 筆裁判書提及「行使權利」
…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 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 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不在…
…任何困難之情況下(參本院卷第485頁準備程序筆錄),卻 迄今仍消極怠於行使權利,原告自亦無越俎代庖提起民事訴 訟代參加人主張權利之可能,況參加人所主張就系爭建物支 出有益費用之相關證明,均理應由其所掌握,是被告…
…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且較他罪為重,縱 其目的在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恐嚇他人, 仍應逕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處,無適用同法第304條、 第305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511…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1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7分許 新…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第五項、第七項之 未遂犯罰之。」修正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 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經 裁判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定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其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返還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判…
…縱原告有使用鄭佳昀共有之系爭29-6地號土地,亦僅為 鄭佳昀得否向原告行使權利之問題,與被告是否無權占有無 涉。而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A所示部分,有新北 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參…
… 案訴訟勝訴確定部分之假扣押執行,經相對人通知聲請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經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敗訴為由 而就擔保金剩餘部分准予返還,是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逾期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 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 系爭移轉登記,對系爭公業不生效力,且難認被上訴人於相當期 間內故意或漠視不行使權利。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或公 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 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為有理由…
…存在之優 先購買權為標的提起第435號訴訟,亦不因知悉已有其他優先購 買權人行使權利,即謂係與系爭公業共同故意以訴訟上詐欺行為 侵害上訴人之優先購買權及共有權,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上訴人。從而,上訴人依系爭規定,請求…
… 僅受償部分利息,本金3600萬元尚未受償,伊保持甲抵押權 登記屬正當行使權利,自非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郭春銀未據提出任何書面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以: ㈠上訴人對李春雄有本金400萬元及利息、違約…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
…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
… Ⅳ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Ⅴ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 之內容行使權利。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可參 。觀其立法目的,是在於避免透過債權表之異議而妨礙消債 程序安定與迅速進行,甚而侵害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