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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第1筆及第2筆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帳戶維護費肆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