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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 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參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 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零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