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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另自逾期 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代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六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玖仟貳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