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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9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肆萬壹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依附表所 示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陸 萬伍仟零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伍萬肆仟零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