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貳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陸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貳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929%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6年 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