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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貳仟捌佰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萬 零參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中之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定儲指數加碼百分之一 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參佰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玖萬捌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伍萬陸仟玖佰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