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AAR KURNAESIH) 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NABILA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KASIYA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DAMIRI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ERNA WIDYA ASTUTI) 間請求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CIKAHATIN)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RATM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RUMIYAN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SIT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WASTIAN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RI MULYANI) 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MULYAN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KAT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NORYAT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HIDAYATUL CHASANAH)間請求本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ELI NURCHIKMAH)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MIAH ANDRIAN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WULAN LESTARI) 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PURWAT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