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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EMI LESTARI) 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MIYATUN)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TINA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WARYANT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RI WAHYUNI) 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ANA YULIASTUTIK) 間請求本票 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MER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ERNAWAT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GIYART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ISTIKOMA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SITI RODIYAH)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MASKUNA)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6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ISTIKOMAH)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IIS MUTOHAROH) 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KOKOM)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