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貳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壹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柒萬零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