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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94號 聲 請 人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