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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89年 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89年6月2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9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零玖佰零肆元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3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捌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9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