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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貳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零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零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