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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編號1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丁○○及丙○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 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7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參萬貳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貳拾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捌萬壹仟零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