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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零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四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柒仟零陸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