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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參佰肆拾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 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